“教育产业化”的思考

张孝文

自从“教育产业化”这个概念提出来以后,已引起了包括教育界、经济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的注意和讨论。“教育”的涵义是很广的,首先要明确一下讨论的范围和对象。那些原本就是在社会上为教育服务的相关产业,应按产业的规律和机制来办;过去统一存在于教育机构内部的后勤服务单位和校办科技产业等, 绝大多数也应剥离出来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这些看来没有什么分歧。现在要讨论的主要是由政府举办或由政府依法批准举办的, 高中阶段以上的学历教育本身,即我国非义务教育的主体应不应“产业化”?本文将主要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础-全日制普通高校为例来进行讨论。

从“教育产品”看“教育产业化”

很多文章明确指出,“产业化”就是“市场化”,就是要实行教育产品的“商品化”,“使教育产业的产品成为一种可以被购买的消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无疑是指出了一些同志所说的“产业化”的实质。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把教育看成是一般意义上的产业,那么“教育产品”是什么?教育产业的“业主”,也就是教育工作者或学校的领导,是以什么作为“产品”到市场上去进行买卖作等价交换的?

从已发表的文章看,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产品就是学校的毕业生”。这样推行“产业化”就不仅是把劳动力当商品,而且是要把“人”当作商品, 有人写文章指出,只有奴隶社会才能这样做。更不好解释的是,这几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方向是,不再由国家下达计划包学生分配,而由学生在国家方针政策引导下“自主择业”, 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也是自主择业的。按“毕业生”是教育产业“产品”的说法,这个“产品”是不可能由“产业主”掌握而在市场上出售的,这算是什么产业呢?所以这种看法不仅对学生缺乏尊重,也是行不通的。

另一种看法认为教育“产品”就是“教育提供的服务”。因为从社会分工和统计的划分角度,教育是列入第三产业的,所以引伸出教育的“产品”是服务,是“提供知识的服务”。形象地说就是那张“入学通知书”, 因为有了它就可以得到“提供知识的服务”。但接着问题就来了,“商品化”所要求的产品应该是在市场上可以用货币来购买的,那末学籍是否也应该以一定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呢?为了推进“非义务教育产业化”要不要改变我们高中和大学阶段的招生所采取的“择优录取”原则,在当前实际上是在德、体条件合格下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标准的方法,而改为以用货币进行等价交换来决定是否可取得学籍呢?。恐怕很少会有人赞成这样做的。教育的规律和“文革”的教训告诉我们,对社会来说“择优录取”能使有限的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不仅在目前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从长远来说也能使社会取得较大的回报和效益,“择优录取”也比较有利于鼓励青年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养成依靠本身素质参与公平竞争的好风气。至于考试制度需要改革,那是如何使升学考试制度更好体现“择优录取”原则的问题。即使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羞羞答答, 形形式式的不规范的高收费,“分不够用钱凑”的做法,也不是完全不顾成绩优劣的。假如大家觉得以考试为主的“择优录取”方法,目前还是高中和高校选拔学生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那末“教育产业”的这个“产品”(学籍)就是“非卖品”,就失去了“商品”最基本的属性。那还有什么“产业化”和“商品化”可言?

学费是一个要考虑多种因素而确定的重要问题

不推行“教育产业化”是否就认为非义务教育就不能收学费了,这是一种误解。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者劳动潜能得到提高,因而有较高的预期收益。通过适当收取学费来补偿部分教育成本是合理也是做得到的,尤其国家大量增加投入还有困难,社会需求又很大,学费应该成为教育经费的来源之一。但不能说因为付学费,“学籍”就是商品了。学费在形式上好像有“价格”的属性,但本质上它不是等价交换的度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价格,也不遵循商品的价格原则。世界各国学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重是千差万别的,因此确定收费的标准并不是成本加利润。

世界各国办大学,尤其是办有水平的大学(包括私立大学),极大多数不是完全靠学费维持学校发展的。首先,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欧洲不少国家高校是免收学费的,法国的国立大学只收取少量注册费,英国到1996年才成立委员会调查是否要适当收学费。美国最著名的一批私立大学,其学费之昂贵是世界有名的。今年度学费大多超过两万美元,但在全年收入中学费的比重还是个小量,如麻省理工学院,学费为23,100美元,但学费总量只占其总收入12.33亿美元的13.9%。又如哈佛大学学费为21,266美元,学费总量只占其总收入15.64亿美元的21.2%。至于州立(公立)大学,学费就低多了,如加洲大学贝克莱分校对加州居民学费为3766美元, 州外的居民要贵些。宾州州立大学的平均学费为6000美元左右等等。据美国教育部国家教育统计中心1997年公布的数据,美国1426万各类在校大学生中有1109 万是在公立高校中就读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98年的人均GDP 为31,300美元,人均年消费额为21,300美元。这就是说 78%的大学生的学费负担,与人均GDP相比不是很重。日本的人均GDP超过三万美元,其国立和公立大学学费平均在3000美元左右,私立大学平均学费约为6500美元。

我国98年人均GDP只有人民币6200元,9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24元,农村居民为2160元。现在有人写文章建议每年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多招生一、二百万,一律实行全额自费,收学费一万元(注:差不多是五个农民的年均收入),光这一项就能拉动出一、二百亿资金。这个设想是否现实可行,值得怀疑。很多文章还说中国老百姓在银行里有的是存款,能承担得起,这也很值得商榷。首先应该分析一下,这近六万亿存款在在居民中是如何分布的?各种报刊披露的数据不尽相同,但我国目前银行中的大多数存款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这是尽人皆知的。收费制度的改革不能不从我国城乡居民大多数的收入情况出发,否则高等教育就会变成面向少数人的领地。如果贫富差别进一步在文化上扩大,经济上的贫富差别就更难解决了。

确定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费的原则,不应该只考虑教育成本。我国高校94年开始“并轨”改革,实施“缴费上学”,在研究收费标准时,既考虑到培养大学生所需要的生均事业费,也综合考虑了高校发展规模、国家可能的财力及居民的平均承受能力。并规定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即新生入学后的收费一经确定在学期间就不再改变。为使更多学业优秀的年轻人不要因为经济原因而影响“择校”,当时我们还要求北大与清华两高校在全国收费应该是最低的。政府还确定一个政策,即对师范、农林的主要专业及一些艰苦行业,要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不能像其他专业那样收取学费,有的不仅减免收费还要设立奖学金,以鼓励报考,仅师范、农林两类学生在我国高校在校生中就占26%。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又发文规定,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现阶段收取学费应以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为最高限额。这些决定对“收费”改革的顺利推进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目前的收费水平,各省市情况虽有差别,但据云南等省调查的情况来看,大体上有20%到30%学生的家庭已经很难承受。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用贷款来支付学费是国际上普遍做法,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还刚起步。但如果学费与毕业后可能的支付能力或可预期的收入相差太悬殊,这种贷款方法就很难被接受。设想一下一个本科毕业的大学生,按现在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扣除他自己和家庭日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如果学费一律一万元,他能在规定期限(我国才公布的试点方案,还贷期为四年)内还清这四万元(还不包括食宿及其他费用)连本带息的贷款吗?所以学费太高,就会形成付得起的学生不需贷,付不起的学生不敢贷的局面。学费收得高些,让有钱人的孩子多付些学费,学校可对家境清寒子弟给补助,这是可以的,这种“转移支付”最好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的办法来实施。现在,这是由学校来办的,由于各个学校的财力及学生来源情况千差万别,领导水平也有区别,因此很不规范。更重要的是家境清寒的子弟没有可能在入学前就预期到他可能得到的资助,这不能不影响到他们上大学的决心。如果把上大学的学费都提高到相当于生均开支的水平(据1997年统计我国一个大学生平均年开支为10,666元,这不包括高校初期建设及设备的起始投资), 即平均收费到达一万元,大学生的社会成分结构还会怎么进一步变化,这是很值得忧虑的。

在“教育产业化”讨论过程中,要求“放开学费”,加大“收费标准”的呼声甚高。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我赞成对原有的规定作一些变动,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不同类型学校及不同专业之间学费标准也可作一些调整。中国家庭对子女教育的重视,也使这方面有一定潜力。但收费政策不仅对高校学生的社会构成有重要影响,甚至对接受基础教育的学生都会产生心理影响。不让有培养前途而家境清寒的子弟,因经济原因而失去在高校深造的机会,应该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收费问题及相关的配套政策要作为一个涉及教育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仔细研究,慎重决策。

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保证教育的健康发展

教育应该密切加强与经济和社会的联系,牢固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即既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也为社会全面进步服务;既为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也为长远的经济、文化、科技、国防及社会文明的发展服务。教育要把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为根本任务,又要为知识创新、技术开发和向社会延伸、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教育应该从现代产业的发展中借鉴一些值得引入到办学过程的有益机制,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树立经济观念,努力提高办学效益。我们历来主张“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改革方针。但实践证明,教育事业无论从目标、任务、评价及管理方法等等,都有自己的标准及规律。国际上有各种评估高校的方法及给大学排序的指标及参量,而这与评估产业的方法本质上不是一个标准,有的指标甚至是反向的。教育事业中很多规律性的事情都已经在“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历来是把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作“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而给以高度重视的。总之,办教育有办教育的规律,办产业有办产业的规律,不同领域之间可以借鉴并且要相互衔接起来,但是否要用“产业化”来更新“教育观念”?用经济工作的规律和做法主导像教育这样社会分工不同的部门及领域?如果不能正确的对待,这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副作用。

其实这个问题在国际上也是有共识的。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了首次世界教育大会,通过了两个重要文件,在高等教育的性质、地位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与会各国代表(我国陈至立部长出席)取得相当一致的共识。今年二月一日的教育报曾经报道说:针对市场经济国际化所带来的对市场规律的普遍认同,有人提出教育应遵循市场法则的主张,大会一致认为,“应当澄清这一方面的模糊与混淆。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因为“教育不是经济的一分支。教育过程、教育目标、教育结果或‘教育产品’都不能与经济相提并论。教育实际上具有其自身存在的功能,它是社会的一个基本领域,也是社会存在的条件之一。教育同时具有文化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公民和道德功能。教育与整个社会及其各个领域相关联,教育保证社会的延续,保证人类在其全部历史中所积累的知识、技能和规范以及经验的传授。教育造就使社会包括经济领域前进、进步、创新和变革的能力。”会议严肃指出,“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减少高等教育公共经费,也不能将大部分沉重负担转移给家庭,这只能加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这些意见对我们正在进行的讨论不是很有启发吗?

(此稿为1999年8月29日修改稿,修改后刊登于《光明日报》199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