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收费不应只考虑教育成本

张孝文

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者劳动潜能得到提高,因而有较高的预期收益。通过适当收取学费来补偿部分教育成本是合理也是做得到的,尤其国家大量增加投入还有困难,社会需求又很大,学费应该成为教育经费的来源之一。但不能说因为付学费,“学籍”就是商品了。学费在形式上好像有“价格”的属性,但本质上它不是等价交换的度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价格,也不遵循商品的价格原则。世界各国学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重是千差万别的,因此确定收费的标准并不是成本加利润。

世界各国办大学,尤其是办有水平的大学(包括部分私立大学),极大多数不是完全靠学费维持学校发展的。首先,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欧洲不少国家高校是免收学费的,法国的国立大学只收取少量注册费,英国到1996年才成立委员会调查是否要适当收学费。美国最著名的一批私立大学,其学费之昂贵是世界有名的,今年度学费大多超过两万美元,但在这些学校全年收人中学费的比重还是个小量。至于州立(公立)大学,学费就低多了,如加州大学贝克莱分校对加州居民学费为3766美元。有人主张学费要按教育成本计算,大学收费一律提高到一万元。很多文章还说中国老百姓在银行里有的是存款,能承担得起,这很值得商榷。首先应该分析一下,这近6万亿存款在居民中是如何分布的?各种报刊披露的数据不尽相同,但我国目前银行中的大多数存款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这是尽人皆知的。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24元,农村居民为2160元。收费制度的改革不能不从我国城乡居民大多数人的收入情况出发,否则高等教育就会变成面向少数人的“领地”。如果贫富差别进一步在文化上扩大,经济上的贫富差别就更难解决了。

确定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费的原则,不应该只考虑教育成本。我国高校1994年开始“并轨”改革,实施“缴费上学”,在研究收费标准时,既考虑到培养大学生所需要的生均事业费,也综合考虑了高校发展规模、国家可能的财力及居民的平均承受能力,并规定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即新生入学后的收费一经确定在学期间就不再改变。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又发文规定,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现阶段收取学费应以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为最高限额。这些决定对“收费”改革的顺利推进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目前的收费水平,各省市情况虽有差别,但据云南等省调查的情况来看,大体上有20%到30%学生的家庭已经很难承受。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用贷款来支付学费是国际上普遍做法,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还刚起步。但如果学费与毕业后可能的支付能力或可预期的收入相差太悬殊,这种贷款方法就很难被接受。设想一下,一个本科毕业的大学生,按现在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扣除他自己和家庭日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如果学费一律一万元,他能在规定的4年期限内还清这4万元(还不包括食宿及其他费)连本带息的贷款吗?所以学费太高,就会形成付得起的学生不需贷,付不起的学生不敢贷的局面。学费收得高些,让有钱人的孩子多付些学费,学校可对家境清寒子弟给予补助,这是可以的,这种“转移支付”最好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的办法来实施。现在,这是由学校办来的,由于各个学校的财力及学生来源情况千差万别,领导水平也有区别,因此很不规范。更重要的是家境清寒的子弟没有可能在入学前就预期到他可能得到的资助,这不能不影响到他们上大学的决心。如果把上大学的学费都提高到相当于生均开支的水平,即平均收费达到一万元,大学生的社会成分结构还会产生怎样的变化,这是很值得忧虑的。

在“教育产业化”讨论过程中,要求“放开学费”,加大“收费标准”的呼声甚高。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我赞成对原有的规定作一些变动,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不同类型学校及不同专业之间学费标准也可作一些调整。但收费政策不仅对高校学生的社会构成有重要影响,甚至对接受基础教育的学生都会产生心理影响。不让有培养前途而家境清寒的子弟因经济原因而失去在高校深造的机会,应该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收费问题及相关的配套政策作为一个涉及教育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必须仔细研究,慎重决策。

(刊登于《中国经济快讯》19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