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教学、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为经济建设多作贡献——在清华大学第一届教代会、第十三届工代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副校长 张孝文

1988年5月7日

各位代表:

关于十三大以后学校深化教育改革的全局考虑,在去年12月11日的第三次会议上我曾经代表学校作过一个工作报告,根据代表讨论的意见作了局部修改后摘登在《新清华》上了。这次教代会我们着重就这几个月来国内教育改革形势及学校工作发展中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向代表们作汇报。

第一个问题是在今年一月底召开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后,提出关于以毕业分配及招生改革作为突破口在高等学校中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建立使学校具有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机制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在高等学校中积极地、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为社会的有偿服务,进一步发挥学校潜力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分配改革问题,而是牵涉到学校的专业结构及面向、培养模式、教学计划及提高培养研究生及本科生的全面素质以加强对社会适应能力,当然也包括招生、分配及经济资助的改革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作系统的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学校决定从5月中旬开始用将近两个月时间召开我校第十八次教学讨论会。我们将邀请代表们列席5月17日的开幕式,欢迎代表们在讨论会期间积极提出改革的建议,所以有关这个问题将不单独在今天报告。

第二个问题即有关有偿服务及与此有关的学校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问题。这是今天会议的主题,张慕津同志将有一个专门的报告。我想就开展有偿服务的认识及有关一些政策问题说一下学校的看法,欢迎大家提出批评及建议。

所谓有偿服务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指令性的培养人和科研等任务以外,通过学校直接与社会的联系,接受包括办学、科研、开发、技术服务及生产等多种形式的任务为社会服务并取得相应的收入及报酬。

这件事对清华来说并不是一件新事物,例如这几年我们承接的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及大学生每年在100人以上,继续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也是依靠自筹的。学校的一些直属单位如校办工厂除了积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以外,还通过承接加工任务,供应社会产品等,向学校上缴利润,对学校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至于在87年数额达5000万以上的科研费,只有较小的比例(5%左右)是以事业费形式下拨的,其余全部是通过基金、投标、合同、委托协议等方式争取来的。所以说高等学校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实行教学、科研与社会生产相结合,是我们过去就提出的方针。为社会服务,包括有偿服务,并不是一件新的事情。学校过去就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只是国家最近进一步肯定了这件事情,并放宽了一些政策。我们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个条件,把这件事做得更好。应该指出,这几年我们的认识在逐步提高,在实际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这主要表现在这几年在科技面向经济建设方针指引下,我们在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多形式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所以开展有偿服务要从积极意义来理解,做好这件事的目的和意义是多方面的。创收,即增加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生活,只是它的一个方面,但不简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否则我们对自己的要求就降低了。我们应该从国家经济发展、建立新产业的角度,把我们的科技开发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过去我们一般是注意把科研、开发成果进行技术转让的,今后我们也还要继续进行,但现在看来很多项目光这样做还不够。如果我们能采取技术投资等各种形式,组织少量人力,更深入地帮助企业把成果变为商品,进入市场,这样做就把我们的科技开发工作引深了一步,就会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这样做的效果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直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使广大教师对国民经济建设,对新技术及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做出贡献,这样会对整个社会带来很大的好处。其次,促进了观念的变化,有利于教师及科技人员注重市场,讲究技术的经济效益,树立商品经济的观念,而教师在观念上的转变又必然会提高学生的经济观念,这是很有意义的。第三,在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的过程中还要解决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使我们的知识和技术更加实用,使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第四才是创收,在有偿服务的过程中增加收入,可以部分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改善学校的某些工作条件和部分改善教职工的生活。

事实证明,这样做无论对国家、对企业,还是对学校都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创收也是有利的。所以我们提倡把技术开发引向一个新的阶段,也提倡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即以形成新技术产业及高技术产业为目标的教学、科研、开发与社会生产相结合的新阶段。这样做是否会影响教学、科研呢?不少人担心,这样做是否会搞乱教学秩序、降低教育质量及学术水平,这样担心是有道理的,假使把有偿服务理解成是学校内各部门及个人都去自找门路,搞创收,这样势必会分散在教学、科研及管理战线上主要教职工的力量,降低学校质量及研究水平,冲击两个中心的建设。所以我们强调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合理组织,合理分配。

当前在科技开发和有偿服务方面学校的打算是:

(1)把原来已经开展及正在进行的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继续组织好。学校的一些有关单位如校办工厂、出版社、印刷厂、软件中心、土建设计院及后勤有关部门等都要努力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学校对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及委托培养任务也要在保证质量情况下,挖掘潜力继续做好。

(2)各类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任务和技术成果的转让过去是今后也仍然是学校预算外资金,也是弥补学校事业费不足及奖酬金的主要来源。这些工作一直是与学校的发展、教学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的。这学期我们已经对各项有关的政策作了调整。调整的目的主要为了更好地调动基层单位及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保证科研工作中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的合理比例,保证学校承担的各项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点攻关任务的顺利完成。

(3)要分出一小部分力量来开展技工贸结合的发展科技产业的工作,要充分利用学校的技术优势及中关村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有利条件,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推动面向国际及国内的新技术及高技术产业的建立。这件事主要要以学校为主来进行。最近学校已经成立了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及电子集团。各系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确有市场的科技成果通过成立分公司或与校外企业实行联合体的方法来使科技产品商品化,这方面工物系和生物系都已经有了很好的经验。这件事主要通过校内分出少量的科技开发力量来进行。这样做不应该也不会对学校的主要教学科研任务产生冲击和影响。但是做好了会大大加强学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会增强学校的实力,增加学校对各系的支持和帮助的能力,也有利于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

我还想利用这次教代会的机会,讲一讲关于开展有偿服务中有关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请代表们讨论,提出意见。如果大家觉得这样做是必要的、合理的,希望大家能协助一起贯彻执行。

一、关于合理进行分配的问题

为了把有偿服务组织好,使这件事能促进(至少不影响)学校两个中心的建设,我们认为在创收分配上要有一个合理的政策。整个学校是个整体,分工可以有不同,每一部分工作都是学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有一部分同志在创收较多的岗位上工作,收入偏高些是合理的。但要看到这是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一部分,是合理分工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其他部门同志的工作创造了条件的结果。可以设想,假如没有一大批同志长期在基础教学及其他岗位上辛勤努力,保证学校培养人这个根本任务的顺利进行,那么创收再多这个学校也不能说是办好了。我们反对平均主义,指的是反对对作出不同贡献的人,不论工作是否努力,不管成果大小,不加区别地给予同等的报酬。这样做不能奖勤罚懒。但是对不同部分教工的收入做出合理的调节则是必要的。学校、各系、各单位都要这样做。

二、共同努力保护学校合法的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凡是在本职工作中或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是学校整体的财产,而不是参加工作的少部分人的小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正像在工厂中由工程师设计并由工人生产的产品是工厂所有而不是劳动者个人所有一样。专利法还规定,凡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从知识产权范围来说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发明创造,也适用于其它技术成果。因此凡属于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属于利用学校各方面条件的技术开发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只能通过学校来进行,任何个人无权直接或间接地把这些成果当作小集体或个人的产权去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我们发现社会上有一些单位、公司往往想躲过学校,通过私人途径以较低的代价来换得学校的技术成果及资料,这样做是明显侵犯学校技术及经济权益的。学校所有同志都应该自觉抵制这种侵权行为。我们希望同志们树立知识产权的观念,严格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事,而且要教育我们的研究生及大学生也树立这样的观念。现在技术成果是当作一种商品进入市场的,学校保护技术权益就像工厂要保护产品一样重要。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我们所有教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也应该作为一种纪律。希望教代会及工会代表能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今后如发生这类违纪事件,一定要严肃处理。

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益当然归本人所有,国家也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各级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不应干涉。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审定划分,按我国现行的规定,首先应该由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是科研及人事部门来进行,有争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这点上,我们希望工会应该起到保护学校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关于自觉遵守学校经济管理办法的问题

学校对各类有偿服务制定了一个经济管理的办法。今年我们作了局部修改,总的方向是适当减少一些学校的提成,同时根据国家进一步放宽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分配比例作了调整。一些同志对学校为什么要提成不够理解。我想要说明的是,国家下拨学校的教育经费只包括指令性计划所规定的培养学生的部分。学校其他部分如委托培养、继续教育、科学研究等所需要的成本费用都是由学校自筹解决的。例如目前全校有1600名科研编制及大量科研任务,这部分负担就要学校自己来解决,这自然使学校各方面的负担加重了。这是学校事业费赤字的重要原因。这部分就要通过提成及收取科研编制费的办法来补充和解决。我们有个别同志不了解这一情况,想把利用学校条件的项目不在学校立项,把科研、开发任务的款项不进学校财务而转到外面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去。这样做从局部来说管理费是少交了,因为这些单位不负担任何后勤及支撑条件,但实际上使学校受到了损失,使学校提供的各种条件得不到补偿,而且因为其它单位都收管理费,相当于交管理费的单位为你分担了费用。今天把这个道理向大家讲清楚,希望各系、各单位有关同志自觉地遵守有关规定。

四、关于教职工到社会上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和公司的问题

我校教师或职工在聘任期满或来校工作满两年后,要求到社会上承包、租赁企业,或经营及开办包括个体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业或公司的,学校将给予支持,一般应办理离职,个别确有需要的,经批准也可用短期停薪留职方式继续保留公职1~2年。凡到外国、港澳及华侨驻我国的各种代表机关任职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五、关于教师及科技人员在校外进行业余兼课兼职的问题

首先要指出的是,凡是利用部分工作时间的兼课、兼职,不属于业余兼职。这类兼职应在不影响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由各单位统筹兼顾,有组织地进行。1986年6月学校曾经通过一个暂行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规定的精神是合适的。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个别条文需要修改的欢迎提出意见。

至于教师及科技人员的业余兼职问题,国家科委在去年底发出过一个通知,北京市也有一个实施意见。各单位可参照这些规定精神来处理有关问题。执行中如有不够明确的问题,学校也可再搞一个实施办法。总的精神是业余兼职应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进行。按规定的精神,还要根据承担本职工作的情况,对某些岗位上的同志,可以暂不同意进行兼职。同时对于按有关规定开展的业余兼职中所做出的成绩,学校同样帮助进行成果申报及专利申请;做出的成绩在专业职务聘任及升级中,也给予考虑。有关这些政策规定都是为了使有偿服务能更好的有组织地进行,既使有偿服务能顺利开展并保证学校两个中心任务及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