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超:愈来愈激进的家务社会化设想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吕文浩  来源:《团结报》  时间:2014年1月16日

    在中国第一代职业社会学家里,吴景超治学方法的特点是非常鲜明的,他善于而且勤于搜集当时世界各国尤其是工业化各国的社会统计资料,并以此为依据观察当时中国社会的问题,提出一些前瞻性的论断。正因为他的这一特点,他对当时中国社会问题的判断,思想往往比较敏锐而新颖,但有时也未免过于低估了历史悠久的传统社会组织的作用。他关于家务社会化的设想就有这种特点,值得加以梳理和评析。

促进妇女解放的利器

    1934年三四月间,吴景超先后在《独立评论》第92号和第94号上发表了《变动中的家庭》和《家庭职务与妇女解放》两篇文章,系统阐述了近代以来家庭职务所发生的变化及其对妇女解放的影响。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家庭职务已经有相当大的部分转移到社会上去了,家庭的重要性已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所取代,在此基础上,妇女解放才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所以家庭职务的社会变动促进了妇女从事职业活动。他认为,家庭和职业是妇女生活中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要想鱼与熊掌兼而得之,“最好的办法,只有使家庭的职务社会化,使一切成年的女子,不论已婚未婚,都不致因家庭的职务,而影响到他们的职业。”他特别推崇苏俄广泛设立托儿所的制度,认为这会对妇女解放运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在教养子女以外,家庭中的杂务如做饭、洗衣等都可以通过社会化的途径加以解决;余下来如果还有一些工作,也可以在上工下工的时候由夫妻合作来完成。吴景超特别强调女子经济独立的重要性,认为这对于女子养成独立自尊的心理有莫大的作用,他对此有“十二分的同情”,愿意设法帮助克服妇女职业活动带来的荒废家事的困难。

    吴景超对妇女解放运动的坚决支持态度,以及所提出的帮助妇女解决兼顾职业与家务的社会化途径,受到了知识女性的欢迎,署名“詹詹”的作者对家务社会化的方案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办法(詹詹:《家庭职务与妇女解放》,《独立评论》第97号,1934年4月22日)。不过,她也提醒吴景超,家务社会化并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若将社会化的办法,说得百利而无一害,反而失之夸张,使反对女子解放者更有所藉口。凡是作一种运动,或提倡一件事,倡者往往将它说得天花乱坠。其结果并不足以加增这件事的力量,或促进这件事的成功,反而因一二小破绽,使旁观者对于整个运动,生怀疑的态度。”詹詹在原则上进一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妇女没有义务牺牲自己,“使其他一部分的人”过上较愉快较满意的日子,甚至为国家民族的利益也没有必要单单要求妇女“这一部分的人”牺牲自己,而是全体国民都应当有同样的牺牲。这样看来,为了妇女自身的发展,家务社会化这件事情,利多弊少,应该放手去做。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很多人提出家务的社会化方案,仅仅从观点上来说,吴景超的文章也许并无太多新意,但可贵的是,他的看法是观察了世界工业先进国家的许多经验以后提出来的,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许多详实的事实根据。应该说,家务社会化的方向是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尽管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并不具备多少实现的条件,但只要确实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它就是不可阻挡的。

家庭教养子女能够完全被社会抚养取代吗

    但过于乐观地倾向于所谓“进步”的思想潮流,也难免会说过头话,从而忽视传统社会组织的作用。1948年5月,吴景超在给费孝通《生育制度》一书所写的书评(刊于《新路》第1卷第1期,1948年5月15日)里似乎就犯了这个毛病。

    费孝通认为,家庭的职务尽管有很多部分已经转移到社会上去,但只要有一个基本的抚育作用守得住,它还是能够存在的。吴景超针对此话,认为在生产发达的国家里抚育的功能“已有为政府逐渐取而代之之势”,并以英国、法国和苏联的生育津贴和英国的养老金为例加以说明。从政府分担过去由家庭承担的抚育功能来说,这部分新出现的事实当然有其价值。但下一段话就不无疑问了。他认为:“关于社会性的抚养,即关于子女行为习惯上的教导,在许多国家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家庭,老师已取父母的地位而代之。这种趋势,如继续发展下去,是否可以发生一种局面,就是那些生了子女的母亲(特别是那些在社会上有职业的母亲),当他离开医院产科的时候,便把孩子留给国家的抚养机关教养,而自己则单独的回到寓所?抚育制度,发展达这一个地步,家庭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对于子女教养一事,教育制度的重要性从比较长的时段来看,当然有在时间上和程度上超越家庭的重要性之势,但吴景超想象的未来图景则明显是线性进化观念的产物。即便由国家抚养机关承担子女早期教养在经济上完全没有问题,生育完毕的母亲离开产科医院,在心态上是否可以接受单独回到寓所,子女的早期教养是否为母亲所乐意完全委托给国家抚养机关,以及以儿童公育的办法来处理子女教养问题是否对子女的成长最有益处,则都可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费孝通对于社会性抚育的实际效果并不看好,他更青睐的是由家庭来承担子女早期教养的传统方式,“把抚育的任务交给一男一女的基本单位去担负可以说是采取了小群负责的原则。……在过去和现有的情形下,这种小群负责的原则也许更能胜任这工作,至少以家庭和保育院来比较的话,大体上家庭里所生长出来的孩子比较健全些。这说明了为了效力,社会共同来经营集体抚育的方式,为了些我们还不太明白的理由,好象还需要改善。在抚育作用采取集体负责的原则,在现代社会里,已经开始实行,但是一般说来还只限于抚育作用的较小及后期的部分”。(《生育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7-28页))吴景超则是对此不表赞同,他认为在某些社会里,一个人生下来,几个月大的时候白天总是住在托儿所里,稍长入幼稚园、入小学中学,青年时期可以完全离开父母上大学,这样的人在加入社会之前,花在家庭的时间少,得之于家庭的抚养少,家庭在抚育上的重要性已经被社会取代了。但吴景超没有提及的则是,这样的一种社会抚养方式,是否是一种人们乐意选择的方式,是否在实际效果上超过家庭抚养为主社会抚养辅助的方式。

一个相反的观点

    与吴景超提倡家务社会化相反,吴景超的朋友,社会学家潘光旦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潘光旦一直以提倡母亲对孩子的自生、自养、自教著名。对于妇女从事职业活动,他并不加以笼统地反对,而是有限度的肯定;对于日间托儿所,他也予以肯定;对于未来衣食住行等公共设施的社会化,他认为将会对妇女从事职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助益。但在当时中国社会妇女职业门路狭窄、家务社会化程度极低的条件下,平均一个母亲生三四个孩子,还要自养、自教,在很大程度上等于让妇女回家带孩子了。1942年在《新母教》一文(收入《潘光旦文集》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里,他明确地说:“我们最好不要把儿童送进所谓托儿所,特别是中国式的托儿所。我们根本用不着这一类的托儿所。那是一种有几个钱的人躲懒的方法,推诿责任的方法,和对于新母教有兴趣的人完全没有缘分。就是国家来办这种托儿所,我们自己不用花钱,好像端的为我们减轻负担,我们也不感激,我们也不放心,我们良心上要觉得对不起子女。”他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对于社会化抚养深刻的不信任,对于时人赞扬的儿童很早进入社会化,适应集体生活,他也不以为然。他说:“子女的个性,只有父母最知道,而只有母亲知道得最清楚,托儿所一类的办法也许可以在集体生活方面,或所谓社会化生活方面,给儿童一些初期的训练。但我们知道人的性格是两方面的,社会化也要,个别的修养也要;国家文化所期望于我们的,也是这两方面的并行与协调的发展;一个儿童的社会化的训练,将来的机会正多,从小学校读书起一直到学成服务,无非是这种机会,而个性的发见与启迪,应该是家庭教育的一个责任,也唯有家庭教育,唯有母亲,最能尽这个责任,教家庭以外的人来做,并且和别人家的子女混在一起做,总有几分隔靴搔痒。”

    母亲自养、自教子女当然会有一些社会抚养不容易做到的地方,如对子女个性的了解更清楚,对母亲自身人格的充实也有一定的助益,但这条路几乎等于堵塞了妇女职业发展的大路,让妇女为家庭、为民族国家奉献自己的一生,这种与现代社会妇女广泛参与社会生产的潮流相悖的观点注定了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但这种极端的想法中的某些合理性的成分,确实又是吴景超那种过分信任社会化抚育观点的一副解毒剂。

为什么愈来愈激进

    其实,吴景超自己早年在《社会组织》一书(世界书局1929年版)中表达的见解还是比较平正通达的,不像以后那么激进。在那本书里,他认为,在养的一方面,大多数人赞成子女前三四年的早期教养由家庭承担的办法,原因之一是做父母的有爱子之心,不肯把子女送到社会机构抚养,交给别人抚养也不放心,原因之二是统计数据表明儿童私育优于儿童公育。在教的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家庭的作用大为缩小,但它在前三四年负完全责任;之后虽然有社会机构部分分担责任,但家庭对于子女教育的责任,还是很重大的,“父母影响子女的力量,每为他种势力所不及”,“因为家庭是第一个教育机关,父母是第一个教师,他们在子女身上所留下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是可以左右他们前途的发展的”。(第33-34页)以此观点和1948年过分信任社会化力量,甚至由此怀疑未来家庭的存在价值,真判若两人。

    吴景超的思想前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其演变轨迹不易清楚地勾勒出来。但我们从他发表的文章中还是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迹。1931年吴景超为德国社会学家弥勒娄(muller- Lyer)的《家庭》一书的英译本写了一篇书评(《图书评论》第1卷第3期,1932年11月),也介绍到了书中关于近代家庭变动的部分(约1/4篇幅)。弥氏其人,是一个进化论者,认为人类的家庭从远古到20世纪,经过了氏族时期、家庭时期与个人时期,20世纪的欧美各工业国家,只走到了个人时期的前期,尚未达到个人时期的全盛时代,“现在欧美的国家,已经到了家庭崩溃个人发展的初期,这种趋势并未停止,将来变到什么样子很难说,不过婚姻与家庭的组织及职务,一定和过去不同,一定与现在也有些差异,这是可断言的”。欧美各工业国家当时迅猛发展的家务社会化已经对家庭的抚育职能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为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回顾当时中国社会则是家务社会化几乎没有起步,五四时期盛行一时的妇女解放运动缺乏实现的社会条件,在30年代种种“妇女回家论”甚嚣尘上,女性从事职业受到限制乃至禁止,职业女性被人用“幽默”的口吻,视为怪物,“以笑骂讥评的语调出之”(语出上文所引詹詹在《独立评论》上的文章)。这种现实,不能不让坚定的新式人物吴景超感到焦虑,他对于家务社会化的热衷,以及对于家庭重要性愈来愈加以淡化的倾向,都与在历史和现实中家庭曾经作为束缚女性职业发展的牢笼有着密切的关系。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线索是吴景超对于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追求。吴景超曾多次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缩小贫富差距的举措,如对富人征收遗产税和累进所得税,对穷人发放各种家庭津贴以及普遍施行社会保险等等。在家庭抚养子女方面,贫富差距直接影响了未来一代的教育程度和职业选择,从而使社会的不平等代代相传,如何才能打破这个“世袭社会”的恶性循环呢?吴景超对于社会取代家庭承担儿童教养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他认为这个历史进程已经开始了,而它“一经开始之后,将来就不免会有一天,社会觉得自己的精力饱满,便把这个责任整个的担负起来。这当然又要减低家庭在社会制度中的重要性,但从个人发展及福利的立场去看,这是一种收获,而非一种损失。”一旦这个理想得以变为现实,一个人受教育的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机会,都将趋于平等。他满怀希望地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展,这一天迟早总会来到的。到那时,每一个人潜在的能力,都可以得到最大的发展,职业的分配,才真能够照着竞争的原则进行,世袭的原则,必然会变成历史上的陈迹了。”(吴景超:《家庭与个人职业》,《新路》第1卷第13期,1948年8月7日。)

    一种思想的产生及其变化,某一个方面被提出来加以特别的强调,都离不开它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吴景超为什么热衷于提倡家务社会化?当然是因为这种想法对于解决中国当时的妇女解放问题有相当的助益。他为什么有意无意地对家庭的子女教养作用有淡化的倾向?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妇女回家论的影响还非常之大,强调家庭对于妇女解放的正面作用还非其时,另一方面则是他所怀抱的那种浓厚的社会改良意识使然。回顾这一段历史,对于我们如何促进妇女解放和社会平等,将会提供必要的借鉴,同时也可以从前辈学者的论述中体会到他们那种为了社会进步事业而不断探索的拳拳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