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闻博
摘要:王国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历来在受到肯定同时,也多受批评。理解这一研究方法,应回归文本本身,并体察王氏实际的史学实践。“二重证据法”由于针对“疑古”的特定对象,运用材料和关注问题相应大为缩小,但仍适用于更广阔的研究领域。与使用出土材料正经补史不尽相同,“二重证据法”表述倾向明显,实际多为正面语汇,意在强调扩充史料,尽力发掘、增加材料的利用范围。这与稍后傅斯年、陈寅恪扩展史料来源的研究理路,反而颇显接近。“二重证据法”虽偏重文字材料,但与考古学仍然关系密切。王国维撰写《流沙坠简》,条件有限,然已注重利用考古信息。今日处理“二重证据”,既应在各自系统下做好基础工作,注意史料的物质性、边界范围,又应在结合时避免简单相证、混一而用,始终注意“二重”的层次与界限把握。
关键词:二重证据法;王国维;史料;考古学;证据处理
一 问题的提出
1925年,王国维在清华国学研究院讲授《古史新证》,提出“二重证据法”。这是王氏在疑古思潮冲击下,申诉传世材料于古史研究中的有效性而表达的认识,而且仅限于有限的几种文字材料。随后,现代考古学兴起,围绕这一方法的评价变动便已产生。当时对史料态度有革命性变化的学人包括胡适、傅斯年、顾颉刚、李济等。李济反复声明耽溺于文字史料是过时的,并强调要得到“整个的知识”。[1]近年,有关“二重证据法”的反思性探讨,更一度较为集中。一般认为不应该把“二重证据法”的地位抬得太高。“从古代到近代,不少人都在这样做,并不是王国维发明的新方法”。[2]一些研究还表达了更多质疑。乔治忠认为这一方法“在中国现代史学史上起到阻断史学革命、将传统史学过早衔接于新史学的作用。此后史学界在上古史的研究中,将‘二重证据法’的负面作用扩大、滥用,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及早摒弃”。[3]西山尚志借鉴卡尔·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的批判性合理主义,提到“二重证据法所导出的结论总是正确的(即不可证伪的),所以二重证据法是‘非科学’的理论”,“王国维‘二重证据法’是不能证伪的陈述和不带风险的理论,所以不能带来任何进步”。[4]此外,学者还注意对“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可能存在差异的探讨,从而将思考进一步引向深入。李锐提到“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从其‘二重证明法’而来,……讨论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人物及其行事,有明确的对象性和时代性,相比其来源‘二重证明法’,范围要小很多”,“今人在谈论‘二重证据法’时,往往将其扩大为‘二重证明法’,乃至滥用”。[5]梁涛认识稍有不同,“从‘二重证明法’到‘二重证据法’,王国维的思想实际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至少在表述上更为周严了。既强调地下材料对纸上材料的证明,也意识到前者对后者还有修正的一面”。[6]他进而建议“应当结合出土古书和传世古书,对古书通例进行充分研究,运用‘二重证据法’穷其流变,对古书的成书和传流等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古书的真、伪之争”,[7]并提出“原型—意义流变说”。[8]所论对今后传世及出土古书的利用把握,多有启示意义。经过上述学者的努力,我们从不同侧面增进了对“二重证据法”的认知。
二 回归文本与王说新诠
理解与把握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须回归文本本身,并结合王氏个人的史学实践。所谓“二重证明法”、“二重证据法”,具体分别为: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于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吾辈生于今日,始得用此二重证明法,不可谓非人生之幸也。[9]至于近世,乃知孔安国本《尚书》之伪、《纪年》之不可信。而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充分之处理也。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新材料,我辈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行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10]第一则涉及“二重证明法”。一些学者谈到“所关注的主要是‘古制’”,“偏重于用传世材料来解读出土材料”。[11]不过从原文来看,王氏所言既包括以出土材料证古书,也包括“援之”古书以证出土材料,二者同时并重,并将它们分别视作各自独立的系统,而开展工作。因而,王氏本身的理论自觉萌生较早,且应是基本贯穿始终的。这里虽然在“证明”同时,没有言及“证伪”,但是考虑到载录此内容的《明堂庙寝通考》在后来收入《观堂集林》初刻本时,便已删去相关文字,[12]我们或许更应集中关注作者之后提出的有关“二重证据法”的第二则表述。后一经典表述被学界反复称引,然仍有三点可以申说。1. 所言有具体语境,有特定针对对象:“疑古”。“二重证据法”由于针对“疑古”而发,特别是对古书的辨伪,进而影响对古史的判断,故论述从“材料”、“古书”而非古史出发:“惜于古史材料未尝充分之处理”,“补正纸上之材料”,“古书之某部分”,“百家不驯之言”,最后并特别强调“虽古书之……,而其……”,并在此基础上将对古史的认知加以收束:“全为实录”,“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由于有的放矢,《古史新证》所运用材料和关注问题自然“急遽缩小”。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二重证据法”本身不能适用于更广阔的研究领域。陈寅恪云:其学术内容及治学方法,殆可举三目以概括之者。一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凡属于考古学及上古史之作,如……。二曰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正。凡属于辽金元史事及边疆地理之作,如……。三曰取外来之观念,与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凡属于文艺批评及小说戏曲之作,如……。……,要皆足以转移一时之风气,而示来者以轨则。吾国他日文史考据之学,范围纵广,途径纵多,恐亦无以远出三类之外。[13]细按陈先生所论,作为三类之一的“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主要对应考古学及上古史的各种论题研究,如《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鬼方昆夷猃狁考》。这一工作同样属于“足以转移一时之风气,而示来者以轨则”。结尾且特别提到,相关研究方法在“文史考据之学”的“范围”抑或“途径”方面,皆具有较为广泛的涵盖性。2. 表述倾向明显:“补正”,“证明……某部分全为实录”,“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除“补正”在增补同时兼有订正之义外,[14]“证明……某部分全为实录”乃指所证明某部分“全为实录”,“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乃指“表示一面之事实”,“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乃指“未得证明者加以肯定”,“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乃指“已得证明者加以肯定”。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其他四句实际均为正面语汇,竟无半分纠误、订讹之意。“全为”、“不无”、“不能加以”、“不能不加以”的表述方式,更使这种语气的强调色彩益加明显。裘锡圭提示《古史新证》“在第四章之后,王氏又根据第三章和第四章‘商诸臣’的内容,写下如下一段案语”,“这跟上引‘总论’的话是紧相呼应的”,[15]此即:由此观之,则《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又虽谬悠缘饰之书如《山海经》、《楚辞·天问》,成于后世之书如《晏子春秋》、《墨子》、《吕氏春秋》,晚出之书如《竹书纪年》,其所言古事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然则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据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16]再审读这段内容,所谓“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全是实录”,“虽谬悠缘饰之书……成于后世之书……晚出之书……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甚至“虽有未得二重证据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同样均为正面语汇,同样均无纠误、订讹之意。以往研究,多偏重从所论以“证明”为多而“证伪”稍嫌不足等方面去评判。其实,王国维治学自哲学始,之后始转而专攻文史之学,怎会不知上述如此主张之下,逻辑似不够“谨严”“周洽”,容易引人议论?[17]再考虑到“王氏使用这种方法的实例来说,他既证明了《殷本纪》所记殷王世系的可靠,也指出了其中的一些错误”。[18]那么,他特意使用这些排比表述,并下如此“断言”,恐怕有着专门的考虑。须知学人倡导某说,多秉持矫枉必须过正之念。由此,我们认为,王氏所言意在强调方法运用之最要者,在于扩充史料,应尽力发掘和增加材料的可利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傅斯年曾表示“改了‘读书就是学问’的风气”,“西洋人作学问不是去读书,是动手动脚到处寻找新材料,随时扩大旧范围”。[19]二人史学理念并不相同,但他们在扩展史料来源的思路上却颇为接近。这在当时不仅有益于增进对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自信心,而且在学术研究的实践层面,具有建设性,开创新局面。陈寅恪也谈到,“然真伪者,不过相对问题,而最要在能审定伪材料之时代及作者,而利用之。盖伪材料亦有时与真材料同一可贵。如某种伪材料,若迳认为其所依托之时代及作者之真产物,固不可也。但能考出其作伪时代及作者,即据以说明此时代及作者之思想,则变为一真材料矣。中国古代史之材料,如儒家及诸子等经典,皆非一时代一作者之产物。昔人笼统认为一人一时之作,其误固不俟论,今人能知其非一人一时之所作,而不知以纵贯之眼光,视为一种学术之丛书,或一宗传灯之语录,而龂龂致辩于其横切方面。此亦缺乏史学之通识所致”,[20]提示真、伪材料皆有发挥自身史料价值的广阔天地。陈氏注重发掘史料价值和扩展史料范围的认知,与王、傅所论可谓殊途同归。由此言之,王国维所提出的“二重证据法”,或非“不言而喻”;与“从古代到近代,不少人都在这样做”,也存在一些差别。[21]相较于当时的“信古派”、“疑古派”,王国维被视作“考古派”,[22]后来约定俗成又被称作“释古派”。3. 所论虽似偏重文字材料,但与考古学仍然关系密切。李学勤特别提示,“在1925年,中国的现代考古学刚刚发轫。作为中国人自己首次主持的山西夏县西阴村田野发掘,是1926年进行的。至于1928年开始的河南安阳殷墟发掘,则已是王国维所不及见。在这样的条件下,王国维讲义提到的‘地下之材料’仅有甲骨文、金文,但从他广阔的学术视野而论,应该是泛指种种考古文化遗存。因此,王国维先生的‘二重证据法’实际是对古史研究中的历史学与考古学关系的表述”。[23]相较于其他学人的论述,我们觉得,这一认识应当更显通达。还可略作补充的是,以简牍学研究领域而言,“中国学者从着手伊始,其实同样注意相关考古信息的利用”,[24]而代表性人物之一就是王国维。罗振玉、王国维撰写《流沙坠简》,仅能利用沙畹提供的简牍照片。在当时非常困难的条件下,研究虽然权且按简牍内容分组,但是对每支敦煌汉简的出土地点与简牍尺寸均详加记录,[25]予以充分重视。书前的王氏自序也明确表达了这一理念,“乃略考简牍出土之地,弁诸篇首,以谂读是书者”。[26]此外,书末另据斯坦因《塞林提亚——中亚和中国西域考古记》,专门绘制有敦煌鄣燧分布图,并将各烽燧编号及汉代名称、所出简牍列为一表,[27]也可为证。
三 “二重证据”如何处理?
理清“二重证据法”提出的具体学术背景,并对它作为一种方法的含义加以解释后,此研究方法在今日仍可运用。如裘锡圭所言“王氏的这些意见和他的学术实践,对我们现代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有益的影响”。[28]其实严格说来,如何结合两种性质不同的材料开展历史学研究,恐怕才是今日更须加以思考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在性质、来源上分属于不同的系统,首先应在各自系统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29]传世文献的利用,应从史料来源、史书编撰、文本结构、叙述模式、抄写流传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思考并把握它的基本特征及其内涵。这一方面的工作,极为重要。张广达指出“王国维首先圈点研读基本文献,育成训诂、古文字、音韵的独到功底,然后据以治古史绝学。王国维以此自课,也以此教人。没有这一功底,任何一般的和特殊的治学方法都无从派上用场。例如,人们时时称道王国维提出了“二重证据法”,然而,“二重证据法”再好,缺乏功底则不起作用”。[30]相关论述,立足于王国维自身的史学实践,体悟透彻,发人深省。与此同时,出土文献及考古文物资料本身属于相关考古学文化的重要组成,应对遗址、墓葬的考古学信息有整体性认知。[31]利用中注意材料形制、格式、书写、功能以及堆积叠压形态,与其他简牍、考古遗物的伴生关系等问题。由此而言,关于传世文献、出土文献各自的物质性、材料边界范围,研究者都应充分重视,先须做好基础工作。就历史研究而言,传世文献可能提供更整体性面向,但对具体内容的反映,向为疏略。一些志书记载虽然常被奉为经典,但是所记不仅局限于特定时间节点,流变呈现不够充分系统;而且作为史例实际常为孤证,其中一些恐怕并非具有定说性质,需结合出土文献等考古文物资料加以进一步检验。而出土文献虽显丰富具体,并随材料积累多有较传世文献更为真切翔实的内容。但是,我们在使用相关材料时,一方面要注意材料本身的埋藏、遗弃性质,考虑它们属于实用抑或明器;另一方面还要充分注意它的地域性和时段性,以及由具体材料所获认识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史学研究中传世、出土材料的结合要非常谨慎,不是简单的彼此相证、混一而用,而是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始终存在“二重”的层次与界限把握,注意研究分寸,合理推导,适度解释。只有这样,才有望让材料的使用更具效力,更有说服力。
(作者单位:“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原刊《中国史研究动态》2022年2期,63-69页。此系原稿,以正式出版版本为准。)
[1] 参见王汎森《什么可以成为历史证据——近代中国新旧史料观点的冲突》(原刊《新史学》第8卷第2期,1997年),收入所著《近代中国的史家与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4—139页。相关又可参读Lothar von Falkenhausen,“On the historiographical orientation of Chinese archaeology”, Antiquity, no.67.257(1993), p.839-849.
[2] 裘锡圭、曹峰:《“古史辨”派、“二重证据法”及其相关问题——裘锡圭先生访谈录》(原刊《文史哲》2007年第4期),收入所著《裘锡圭学术文集》第六卷《杂著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03页。
[3] 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 西山尚志:《我们应该如何运用出土文献——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不可证伪性》,《文史哲》2016年第4期,第52页。
[5] 李锐:《“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历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116、133页。
[6] 梁涛:《二重证据法:疑古与释古之间——以近年出土文献研究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53页。
[7] 梁涛、白立超:《“二重证据法”与古书的反思》,《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23页。
[8] 梁涛:《二重证据法:疑古与释古之间——以近年出土文献研究为例》,第160—162页。
[9] 罗振玉校补:《雪堂丛刻》(三),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第298—299页。
[10] 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一章“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3页。
[11] 李锐:《“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第118—120页。这一点,后有学者也表认同。后晓荣、杨燚锋:《背景与动机:“二重证据法”提出的学术反思》,《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5期,第20页。
[12] 学界多有指出。参见李锐《“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第117页;梁涛:《二重证据法:疑古与释古之间——以近年出土文献研究为例》,第152页。
[13] 陈寅恪:《王静安先生遗书序》(原刊《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商务印书馆,1940年),收入所著《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年2版,第247—248页。
[14] “利用文献与出土文物互证。也就是说,研究上古,既要利用文献,又要利用实物,用出土实物来证明文献,用文献记载来解读出土文物。反复验证,他概括这种方法为‘二重证据法’”。张广达:《王国维在清末民初中国学术转型中的贡献》(原刊香港浸会大学中文系编《人文中国学报》第12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收入所著《史家、史学与现代学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9页。“二重证据法不仅承认出土资料在证实或证伪文献资料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承认文献资料对于说明或论证出土资料的重要性”。刘家和:《关于殷周的关系》,收入所著《史学、经学与思想:在世界史背景下对于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7—301页。相关论说又可参看朱渊清《走向现代的中国历史学》,收入所著《书写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42—543页;梁涛:《二重证据法:疑古与释古之间——以近年出土文献研究为例》,第153—157页。
[15] 裘锡圭:《〈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前言》(原刊《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收入所著《裘锡圭学术文集》第六卷《杂著卷》,第111页。
[16] 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四章,第52—53页。
[17] 如王国维说“今人勇于疑古,与昔人之勇于信古,其不合论理正复相同,此弟所不敢赞同者也”(吴泽主编,刘寅生、袁英光编:《王国维全集·书信》,中华书局,1984年,第437页),可见他在学理逻辑方面其实颇为清醒敏锐。
[18] 裘锡圭:《中国古典学重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原刊《郭店楚簡の思想史的研究》第四卷,東京大學文學部中國思想文化學研究室,2000年),收入所著《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二卷《简牍帛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35页。
[19] 傅斯年:《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原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一本第一分,1928年),收入《傅斯年全集》,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第四册,第1314页。
[20] 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原刊《学衡》第74期,1931年),《金明馆丛稿二编》,第280页。
[21] 郭沫若说“王国维,研究学问的方法是近代式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页。后续分析又可参看吴怀祺《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和古史新证论》,《河北学刊》1987年第5期,等等。
[22] 胡厚宣:《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历史教学问题》1988年第3期,第43页。
[23] 李学勤:《“二重证据法”与古史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5页。
[24] 相关分析参见孙闻博《河西汉塞军人的生活时间表》(原刊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5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收入所著《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五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329页。
[25] 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考释”,中华书局影印本,1993年,第75—247页。
[26] 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王国维序”,第3、12页。该序又收入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一七《史林九》,彭林整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509页。经笔者对照,因中华本《流沙坠简》据1934年修订版重印,故二书所收序文内容尚存一些差异。
[27] 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跋”、“表”,第249、283—294页。相关著录体例的分析,还可参看邢义田《对近代简牍著录方式的回顾和期望》(原刊《史学评论》2,1980年,收入所著《秦汉史论稿》,东大图书公司,1987年),收入所著《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中华书局,2011年,第580—583页;张广达:《王国维的西学和国学》(原刊《中国学术》2003年第4期),修订稿收入所著《史家、史学与现代学术》,第32页。
[28] 裘锡圭:《〈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前言》,《裘锡圭学术文集》第六卷《杂著卷》,第111页。
[29] 近年鉴于走马楼吴简研究,学者已有“二重证据分合法”的提出与系统思考。详细阐说,参见凌文超《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采集简研究述评》(原刊《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国中古史青年学者联谊会会刊》第4卷,中华书局,2014年),收入所著《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第九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70—471页;凌文超:《吴简与吴制》绪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8—12页。
[30] 张广达:《王国维的西学和国学》,《史家、史学与现代学术》,第27页。
[31] 孙闻博:《简帛学的史料辨析与理论探求》,《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2期,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