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逢时的法律学系——20世纪二三十年代清华法律学系设立之周折

陈俊豪

    2005年,时值清华大学法律学系复建10周年。既是复建,则之前必有斯系之存在。当我们今日翻寻那段历史时,却不禁唏嘘,前辈们刻力打拼的法律学系如昙花一现仅仅存续了两年时间。其中的原因,用“生不逢时”四字来概括似无言过其实之处。 

    1925年9月,清华学校正式设立了大学部。1926年4月26日,清华学校第一次评议会决定在大学部设立17个系,其中11个系先行设立专修课程,包括国文学系、西洋文学系、历史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教育心理学系、物理学系、化学系、生物系、农业学系、工程学系。同年4月29日,教授会选举产生了各系主任,其中政治学系主任为余日宣,经济学系主任为朱彬元。 

    在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与外交部对清华学校管辖权之争持续了两个多月之后,作为妥协的结果,清华学校由大学院和外交部共同管辖。1928年8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议决清华学校改为国立清华大学,并征求美国公使同意后任命罗家伦为国立清华大学校长。同年9月3日,中华民国大学院公布《国立清华大学条例》7章31条,详细规定了清华大学的机构设置及学籍规定。此时,清华大学在大学部的基础上设置了14个系,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位列其中。由于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均需开设一些法律课程,而法学系尚未成立,因此法律课程此时皆附设于政治系之内。政治学系本年度新聘的教授有吴之椿、浦薛凤、胡元义和王化成,系主任改由吴之椿担任。 

    1929年6月12日,国民政府教育部给国立清华大学颁布训令,《国立清华大学规程》于本年度开始实施。《规程》明文规定国立清华大学本科设文理法三学院,其中法学院包括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但教育部训令指明,“惟法律学系暂从缓设,另行筹备可也”。 

    为什么当初没有设立法律学系呢?陈岱孙 在《法学院概况》一文中提及,“分院之后,即有添设法学系以完全法学院组织之议”,“惟是时本校经费未足,而已有之各院系急待发展,故特呈请教育部,于短期内暂缓设立法学系。”其中尚有很多历史的遗憾。 

    经费是办学首当其冲的问题。在改立大学以前,清华的基金由清华校务及游美学务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该基金会系由外交总、次长及美国驻华公使三人组成。改立大学后不久,在“专辖废董”斗争的影响下,国民政府行政院经美国公使“谅解”后,于1929年4月30日议决将本校基金全部移交中华文化基金董事会管理。8月初,全部基金已经移交完毕。当时移交的基金总数共有国币银元755万元,由于原基金会投资失误共造成损失85万元(不能兑现的证券与银行存款等),因此实有670余万元。但事实上,1929年全年学校可支配的预算资金尚不足80万元。 

    为了适应大学各个学科的建设及安顿学生住宿的需要,在基金8月2日移交完毕之后,学校于1929年秋天开始大兴土木,把主要资金用于四项建筑:即生物学馆、学生宿舍第四院、扩充图书馆和气象台。与上述建设相比,由于政治学系已经有力量开设法律课程解决一时之需,因此法律学系的成立反而显得不是那么紧迫和重要了。最终只好如1931年陈岱孙给梅贻琦的信函中所回忆的那样,“经费既无把握,法律系之即时成立,势有未能,故罗前校长专呈明教育部,声明当时困难情形,请求暂缓成立,当蒙批准。”当时设想的只是“于短期内暂缓设立法学系”,而待学校境况好转时再提上日程。但万万没有料到,学校主动请求法律学系缓设,这一缓却错过了最后的机会。 

    1930年后,校长一职几经变故,直至1931年10月梅贻琦 被国民政府委任为校长,学校局势才稳定下来。1931年冬,根据国民政府“提倡理工,限制文法”的教育政策,理工出身的梅贻琦所主导的清华当局决定了“向工程学科方向扩展”的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尽管1932-1940年按原定计划学校经费颇为充足(每月庚款退款数目将增加到138万余元,清华大学的经费也相应增加为每年120万元,及汇率之有利影响),但学校仍主要致力于化学馆、工学馆、水力实验室、学生宿舍楼和教职员新住宅的添建。当其时,文法学院均挤在图书馆楼下办公,并一直没有自己的系馆。 

二 

    1929年法律学系缓设后,成立斯系的筹备工作却并未停止。1931年后陆续到校的教师有燕树棠、赵凤喈、陈之迈、萧公权和沈乃正等人,充实了政治学系开设法律课程的力量。1932年1月7日,法学院院长陈岱孙致信梅贻琦校长,阐述了法律学系不可不迅即设立的四点理由。1月28日,学校评议会议决法学院成立法律学系。2月3日,由梅贻琦签署的学校公函向教育部呈请成立法律学系。2月22日,教育部下达指令,法律学系之成立“准予备案”,并增设了工学院。此后,燕树棠被任命为法律学系主任。建系伊始,梅贻琦校长指出,“本学系之宗旨,系对于应用及学理两方面,务求均衡之发展以力僻偏重之积习,以期造就社会上应变之大材,而挽救历来机械的训练之流弊。本校当局历年筹备之计划与努力亦即在于此。” 

    正当清华上上下下都在为法律学系添聘教授、增购图书等四处奔波时,南京方面传来国民政府庚款停付,清华基金由此将被停拨的消息。梅贻琦心急火燎地派遣冯友兰、燕树棠赴南京咨议,并很快得知庚款即将停付,法律学系亦将可能被责令停办。4、5月间,梅贻琦与中基会总干事任鸿隽亲赴南京向教育部、财政部和行政院磋商,终于得到了财政部部长宋子文的允诺,将在庚款停付一年期间内为清华拨付100万元(按月拨,而学校这一年的经费实需145万元)。但是,法律系的成立却未能得到教育部的明确答复。 

    与1929年的经费紧张相比,1932年的经费危机更为严重,清华不得不削减原先之扩充计划,又动用了历年结余才算度过了难关。然而,雪上加霜的是国民政府内部以陈果夫为代表的实权人物对法律学系设立的阻挠以及“轻文法、重理工”及避免法科重复建设方针的影响。果不其然,5月7日,教育部颁布训令,命令清华“应就现时财力所能及,力谋工学院之扩充,至前准备案之法律学系,应暂缓招生。”此后,学校一方面据理力争,希望教育部能够收回训令;另一方面,法律学系的教师延聘、图书购置、招生工作仍全面展开。梅贻琦在1933年3月《清华一年来之校务概况》一文中总结了1932年3月至1933年2月的学校情况,在总结法律学系部分时谈到“图书设备,因先有政治学系数年之工作,法律书籍业有相当基础。本学系本年度图书费,合计普通特别两项,共存一万八千元。新定购之图书,截至现在,合计英文、法文及中文法律书籍,其价已达一万元之谱”。 

    遗憾的是,尽管陈岱孙雄辩地阐明了法律学系成立的重要性,争取到了梅贻琦及学校评议会的鼎立支持,梅贻琦校长也已做了最大的努力。但到1932年12月,教育部仍颁布训令,认为清华大学“仍应遵令停招法系学生,至本年度已招者姑予承认,惟一年级生应饬改认他系,其不愿改系者,得与二年级生办至本年度终了时结束,再送北大平大等校肆业。”1933年,上一年秋季入学的法律学系新生开始转入政治学系,法律学系成为只在校内有系之组织机构存在,而无专修学生的学系。尽管如此,本年度法律学系的老师们仍着力于法学学术研究及教授政治学系和法科研究所政治学部的法律课程。 

    1934年8月13日,学校评议会决定遵照教育部指令教字第一〇八九八号,自1934年起,研究院裁撤社会学、地学、心理学三研究部,本科法学院裁撤法律学系。政治系得斟酌需要设置法律课程并得酌加预算。原法律系教授燕树棠、赵凤喈等也转入了政治学系。此时,清华法律学系如同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啼声尚未嘹亮却已被饿死在母亲的怀里。清华大学的院系设置也到此宣告完型,总计共有文法理工四个学院16个学系,其中法学院仅包括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研究院的法科研究所也一直仅有政治学部和经济学部两部。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了西南联大时期。  

    回首清华法律学系设立的此段周折,我们为之惋惜。由于学校经费的屡屡不足,由于国难当头急需工程人才,由于国民政府对文法学科建设的严格限制,亦由于清华大学在国内的办学力量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我们错失了积蓄清华法学研究力量、培育法律人才的宝贵时机。但就在这短短的两年中,法律学系的设立以及全校上下为之付出的努力,都为清华法学院的整体发展打下了长远的、良好的基础。正因为这样,当西南联大时期结束后,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够很快地恢复了法律学系。

    注释略。

    (原文刊载于《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