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校史党史类出版物审读工作实施办法》正式颁布施行


《清华大学校史党史类出版物审读工作实施办法》经2024年4月17日学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修订,于4月23日在清华大学信息门户上公布并正式施行。根据该实施办法规定,校史研究室(党史研究室)具体负责相关出版物的内容审读,并与党委宣传部一起承担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是在清华大学110周年校庆后,总结校庆出版物审读工作的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由校党委宣传部、校史研究室(党史研究室)、文化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制订的,2021年11月23日经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试行。两年多来,按照试行的实施办法,对办法规定的校史党史出版物在出版前开展了审读工作,对确保出版物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重要基本史实、提高出版质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初以来,根据试行的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对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并征求了学校法务部门和党内规章制度主管部门的意见。2024年4月17日,校党委书记、学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邱勇主持召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实施办法修订稿,校史研究室主任、党史研究室主任范宝龙在会上汇报了修订情况,会议经讨论对部分内容再次进行了修改,决定正式发布施行。

实施办法共12条,对清华大学校史党史类出版物审读工作的目的、管理体制、审读范围和程序、审读专家队伍的组织、违规处置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理校史党史类出版物审读工作,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审读工作组织协调,校史研究室、党委党史研究室具体负责内容审读,清华大学出版社及相关二级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审读相关工作。

就出版物审读范围和提请审读的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校史党史类出版物指以反映学校校史党史或校史党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其中,学校所属机构(含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相关机构、相关企业等策划编写的校史党史类出版物,或师生员工个人策划编写并使用学校经费出版的校史党史类出版物,应由策划编写单位或出版经费所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出版前审读,经审读通过后方可出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校史党史类出版物,应要求作者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出版前审读,经审读通过后方可出版。同时,师生员工个人自行编写且未使用学校经费出版的校史党史类出版物,也可经所在单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出版前审读。

校史研究室(党史研究室)承担着审核涉及校史党史的重要文稿、书稿、音视频作品等职责。党委宣传部受理审读申请后,将相关出版物交由校史研究室(党史研究室)组织具体审读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校史研究室、党委党史研究室组织以校史编辑委员会成员为主的校史党史类出版物审读专家队伍,必要时可聘请其他相关专家。实施办法还规定,一部出版物一般由一位审读专家负责审读。对于涉及重大问题或内容有争议的出版物,可组织多位专家审读,由党委宣传部、校史研究室、党委党史研究室综合专家审读意见研究决定,必要时报学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实施办法还规定,不以校史党史或校史党史人物为主要内容,但涉及校史党史或校史党史人物内容较多或较重要、敏感的出版物,其审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办法明确,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